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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

2013-3-14 19:28| 发布者: 亮剑九州| 查看: 1322| 评论: 0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回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法人资格。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三、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员七个以上;

  (二)注册资金五万元以上;

  (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合作社名称,建立符合合作社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应是从事与合作社经营范围同类或者相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或具备出资资格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认购合作社股金。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实行实缴制,并应该与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相一致。社员增加或者减少股金,引起股金总额变化的,合作社注册资金应当作相应变更。

  社员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当占注册资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注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社员联合认购股金的,应当推选一名社员代表行使社员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仅对推选的代表社员进行登记。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社员共同依法制定,但必须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的法定记载事项。

  合作社章程应当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员或者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

  合作社章程在规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事项和表决方式时,一般应当明确实行一人一票。如按交易额和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的,应当明确具体事项和折算标准。

  社员以非货币出资的,合作社章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出资转移的事宜。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XX(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等。经营范围还涉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核定其经营范围时应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

  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主要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A类,包括农、林、牧、渔业。

  八、合作社名称登记管理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应当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如“XXXX香菇合作社等。

  非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在其名称中标注合作社字样,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性质在营业执照上标注为合作社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提交以下材料:

  (一)负责人签名的登记申请书和委托书;

  (二)合作社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合作社组织机构及社员名册;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产生文件;

  (六)股本结构及社员出资情况;

  (七)出资人资格证明;

  (八)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合作社提交的有关股本结构材料中应当载明从事生产的社员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

合作社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证件。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合作社申请办理减少注册资金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三)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退社社员出具的债务担保证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合作社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清算负责人签名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决议,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破产的文件;

  (四)企业清算组织成立的文件;

  (五)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者其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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