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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地区退役军人创业联盟公约

2026-5-28 11:01| 发布者: 亮剑九州| 查看: 10| 评论: 0

摘要: 守军人本色,勇担使命;循商业正道,恪守底线;护战友情谊,同心共济;建生态闭环,不弃细行。愿与全体盟员并肩,承往昔戎装荣光,创今朝商业新篇,共筑军创生态圈,同护军创一方天!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华东地区退役军人创业联简称联盟,以下称本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热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资源对接平台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配置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以协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搭建政府与社会、军队与地方、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兵商企业的合作桥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恪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联盟接受联盟所辖地业务主管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联盟总部办公场所为杭州市。

第七条 盟约:吾辈承军旅之魂,怀实干之志,聚于华东热土,共建资源联盟。不以规模论高低,不为规则设壁垒,唯以低门槛纳伙伴,以人性化暖人心。凡有创业之需、发展之困,皆为吾辈聚力所向。我们笃信“商业优先,战友同心”;以市场为导向,谋合法之利;以情义为纽带,解燃眉之难。资源共享不搞“中心化”壁垒,互助协作不做“空架子”形式,每一家军创企业组织从自身做起,务实笃行;谈合作必守诚信,促发展必重实效,让联盟成为战友创业的 “加油站”,军创生态的 “奠基石”。

第八条 誓词:守军人本色,勇担使命;循商业正道,恪守底线;护战友情谊,同心共济;建生态闭环,不弃细行。愿与全体盟员并肩,承往昔戎装荣光,创今朝商业新篇,共筑军创生态圈,同护军创一方天!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本联盟业务范围:

(一)宣传退役军人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收集、交流退役军人人力资源地方用人需求信息;

(三)协助退役军人参加就业创业培训;

(四)为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多元化支持;

(五)开展专题调研、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六)依法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社会服务活动;

(七)搭建兵商企业合作交流平台;

(八)其他符合本联盟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条 本联盟会员单位会员没有个人会员

十一条 会员条件:

(一)拥本联盟公约,自愿加入;

(二)与本联盟业务相关或愿支持本联盟工作。

(三)军创企业机构(法人为退役军人、或持股30%以上为退役军人、或退役军人主导的公益组织)。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主席办公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本联盟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联盟服务;

(四)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公约,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交办工作;

(四)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条 严重违反公约,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由主席办公会通报。

第十条 币圈相关产业及虚拟货币交易衍生业务;各类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灰色产业;未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却以直销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业务主体禁止加入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3。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十条 主席办公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办公会由主席、执行主席、名誉主席、高级顾问、财务主席、监事主席、轮值主席、外联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构成,人数不超过49人,主席办公会一个月召开一次。主席办公会须有1/2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条第、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主席、执行主席名誉主席、高级顾问、财务主席、监事主席、轮值主席、外联主席、常务副主席、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

(四)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人数不超过239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99常务理事由主席、执行主席、名誉主席、高级顾问、财务主席、监事主席、轮值主席、外联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全部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联盟主席、执行主席财务主席、监事主席、轮值主席、外联主席、常务副主席、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联盟工作,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攻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必须是退役军人。

第二十条 本联盟主席、执行主席财务主席、监事主席、轮值主席外联主席、秘书长常务副主席、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联盟主席、执行主席名誉主席、高级顾问、财务主席、监事主席、轮值主席外联主席、常务副主席、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条 本联盟执行主席本联盟主理人

十条 本联盟主席、执行主席、轮值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轮值主席一个月轮值一次。

第三十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主席、执行主席、轮值主席工作

(三)协调联络各机构各地区战友组织开展工作;

(四)处理本联盟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于捐赠赞助、政府资助、其他

第三十 联盟没有会费,赞助款自愿。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公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联盟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条 本联盟款项由主席审批、执行主席审核、财务主席保管、轮值主席申请、会计登记。

十条 本联盟涉及到全职、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期没有联盟法律主体则由执行主席单位代执行。

第六章 公约修改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公约修改,须经主席办公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公约,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解散分立、合并等需注销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理事会单位分配。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联盟先试运营,后面根据实际情况再研究登记注册。

条 公约第一届理事会单位集体盖章生效解释权本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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